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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民國92年9月9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43029號令)(依民國95年3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1012 號令發布自公告日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O四三四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3698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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