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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其募集發行額度之比率及金額上限。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779號
附件:

 

一、玆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但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標的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正本:

:(貼本部公告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中央銀行、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新聞聯繫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金融局

 

部長 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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