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779號附件:
一、玆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但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標的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貼本部公告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中央銀行、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新聞聯繫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金融局
部長 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