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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應遵守事項。 (金管會94.10.25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令廢止)

 

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應遵守事項(金管會94.10.25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令廢止)

 

財政部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
附件:
 

主旨:

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應遵守說明二規定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貴會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相關規定,訂定該項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以供業者遵循,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金融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商結論辦理。

二、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例如理財專櫃)放置。

(二)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三)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已屬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央銀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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