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政部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可否免納所得稅乙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606號函副本辦理,檢據上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組第四局(均含附件)
局長 曾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