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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頒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可否免納所得稅。(民國92年6月27日台融局(四)第0928011013號函及92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606號函)

財政部金融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第0928011013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

關於財政部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可否免納所得稅乙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說明:

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606號函副本辦理,檢據上函影本乙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組第四局(均含附件)

 

局長 曾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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