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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不受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限制。(民國92年7月8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579號令,依金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後階段第3期(88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第3次法規下架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二九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釋示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不受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限制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579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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