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務,其運用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經本會核准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涉及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特定集合管理運用信託商品之行為,並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之名稱為廣告行銷,其產品名稱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為名者,並不得致使人誤認其為類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共同信託基金,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丁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