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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財政部92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條 第21條(附有負擔之贈與)

 

釋示函令標題 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他益信託約定,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債務,應由受託人(受益人之一)負責清償且其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者,如經查明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該約定由受託人(兼受益人之一)負擔之債務,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財政部92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 

 

款(類)次 0
則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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