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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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0/14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 94/10/1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有關信託業(銀行)經營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一款附屬業務「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之營運規範問題之復函。 |
| 94/10/13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人員培訓計畫要點」、「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境外基金總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及「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等相關規範之英文翻譯。 |
| 94/10/07 | 釋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得投資之國外政府債券評等之疑義。 |
| 94/10/06 | 銀行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或保管銀行與投信或投顧公司應使用之簽約名義。(投信投顧公會民國94年10月6日中信顧字第0940008230號函) |
| 94/10/0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94/10/03 | 境外基金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
| 94/10/03 | 釋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得投資之國外債券,可否包括以綜合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國外債券。 |
| 94/10/03 |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10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與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094.10.03 金管證四字0940004314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9.25.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
| 94/09/28 | 關於94年9月13日工商時報報載「一紙函令卡死福儲信託用途」,部分內容未充分考量該函令之背景緣起,特予說明。(民國94年9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705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