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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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0/0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 94/10/03 | 境外基金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
| 94/10/03 | 釋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得投資之國外債券,可否包括以綜合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國外債券。 |
| 94/10/03 |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10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與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舊) 094.10.03 金管證四字0940004314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9.25.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
| 94/09/28 | 關於94年9月13日工商時報報載「一紙函令卡死福儲信託用途」,部分內容未充分考量該函令之背景緣起,特予說明。(民國94年9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705號函) |
| 94/09/28 | 公告本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 |
| 94/09/27 | 境外基金總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
| 94/09/26 | 94年9月26日金融相關證照檢討會議紀錄。(民國94年9月26金管法字第0940055840號書函) |
| 94/09/26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民國94年9月26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42503號)(依95年10月18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50047662號函停止適用) |
| 94/09/23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