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發文日期:94年10月25日
發文文號: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令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除其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另依本會94年8月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12號令發布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二) 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三) 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已屬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者不在此限。
(四) 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二、財政部92年8月12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函及財政部80年1月30日台財融第80129409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狀態:制(訂)定 業務類別:信託 機構類別:信託業
(貼本會公告欄)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資訊室)(請於網路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第一至六組)
廢止(停止適用)
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應遵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