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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民國94年11月0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1390號令)(民國101年03月0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00232240號令廢止)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銀 (四) 字第 09480113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要旨:

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8 金管銀 (四) 字第0934000835 號令不予適用)

全文內容:

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與附表四。附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與附表四。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機構) 、美商雷曼兄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兼復貴公司 94 年 7 月 26 日雷曼證字第 94010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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