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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8/1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report.fundpf.com.tw/)」。
94/08/16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事宜。(民國94年8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37667號函,依94年12月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9915號令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94/08/16金融機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私募境外基金之國內受委任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94/08/15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規定。
94/08/04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
94/08/04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民國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8號公告,依96年6月7 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764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94/08/04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8.04 金管證四字0940003509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9.25.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2號公告, 自即日停止適用〕
94/08/04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及紅籌股之比率。(民國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41號)(民國97年7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350642號令廢止)
94/08/04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其保管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金管會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33239號令廢止)
94/08/02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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