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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自即日起實施申報公告系統,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電話: (02) 2719-5805
100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證保業字第09400456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因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施行,本公司配合建置「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並自即日起上線實施申報公告系統,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38號令及94年8月26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135675號函辦理。

二、「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業經金管會於94年8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12號令發布施行,金管會並以前項所揭函令公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3條所稱之「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本公司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www.fundclear.com.tw)。

三、有關本公司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其下區分為三個作業平台:

(一)資訊申報平台:提供總代理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券之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透過此平台傳輸境外基金申報及公告相關資訊。

(二)資訊公告平台:揭露總代理人辦理公告境外基金之淨值、年度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及重大訊息等資訊,供投資人透過網際網路登入本平台查詢。

(三)基金交易平台:提供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境外基金之交易資訊傳輸。

前揭申報及公告平台自即日起上線實施;至於交易平台部分,本公司刻正開發中,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四、申報單位使用「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申報平台」辦理資訊申報及公告作業,相關注意事項謹列示如次:

(一)總代理人

1、應填具「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資格登記申請書」,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將代理之境外基金中英文名稱及期初餘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設定;變更或終止代理時,亦同。

2、總代理人待本公司完成前項設定後,應輸入基金基本資料及銷售機構明細,俾供系統辦理相關檢核作業;前揭資料異動時,亦同。

(二)申報單位

1、應填具系統使用契約書及「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併附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使用資訊系統。

2、為管控作業權限,申報單位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認證之境外基金系統憑證(已有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憑證者,可使用該憑證),同時應將使用本系統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連同臺網憑證代碼填註於上開申請書,交本公司辦理登錄;前揭資料異動時,亦同。

3.、申報單位首次使用本系統時,須先變更初始密碼,始能操作交易,另應將公司基本資料輸入系統;資料異動時,亦同。

(三)申報單位需增加系統使用人員時,得以授權使用者代號設定數個一般使用者代號;使用者代號及其密碼應妥善管理,以維護系統作業安全。

五、為利投資人知悉境外基金公告訊息之查詢方式,總代理人應依金管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38號令之規定,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本公司「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之網址。

六、為使各申報單位作業順利,本公司已配合制訂「境外基金資訊申報公告作業手冊」,併同申請表單及檔案規格,建置於本公司網站(網 址:http://www.tscd.com.tw/下載專區/境外基金相關檔案區),請依需要自行查閱及下載。

七、如有未盡事宜,作業部分請洽本公司業務部,電話: (02)27195805分機: 171、407、428,資訊系統部分請洽本公司資訊規劃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 508、517、558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各該公會所屬會員(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限證券經紀商)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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