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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為「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185
電子郵件:she@sfb.gov.tw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13567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更正行政院公報第11卷第147期有關本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38號令,函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13條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之網址https://report.fundpf.com.tw/,更正網址為www.fundclear.com.tw,請 查照。

正本:

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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