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 以下簡稱本審查規則 )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一、本審查規則修訂條文,業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94年9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40025174號函復洽悉。
二、本次修訂除納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下簡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申請相關之主管機關重要解釋函令外,並將本審查規則與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集合管理辦法)之文字規定,調整為一致,另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修改相關表格,使審查內容更為明確,以利業者遵循。
三、各會員單位於申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設置、變更及合併時,應依據修正後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函送本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核准。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