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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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6/30 |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
| 93/06/30 | 關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請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就其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該基金之管理機構或該機構所屬集團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涉及弊案,應向該會說明並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作適當揭露或澄清。 |
| 93/06/23 | 釋示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建築物,於適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計算。(民國93年6月23日台融局(四)字第0930019537號函及93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18號令) |
| 93/06/23 | 所推介顧問之境外基金、該基金之管理機構或該機構所屬集團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涉及弊案,應儘速向金管會函報說明,並於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作適當揭露或澄清。 |
| 93/06/18 | 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請貴會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定期提供之海外基金動態資訊,依說明事項辦理。 |
| 93/06/18 | 修訂「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格式,自九十三年第三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 |
| 93/06/17 |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資之外國債券之評等事宜,應依說明辦理。(93年6月17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31491號函) |
| 93/06/08 |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中央銀行外匯局94.2.4台央外伍字第094000453號函廢止) |
| 93/06/08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核定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93年5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3410號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3/06/08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就本會會員銀行函詢有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若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於受託管理、處分原有價證券,再行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期間,是否未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復函。(民國93年5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2677號函)(依民國112年7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