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核定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93年5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3410號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李凱文 分機二一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二三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核定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3410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