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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格式,自九十三年第三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聯絡人:劉憶娥 分 機:二二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二五四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修訂格式如附件,自九十三年第三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台融局(四)字第0934000307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有關財政部金融局來函指示增列相關事項如次,修改後統計表如附件二:

1.「目前開辦業務項目」下之「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區分為「委任關係」及「信託關係」二項目。

2.「信託業務項目與規模」下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另增列各帳戶之業務規模。

3.「信託業務項目與規模」下,增列「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及「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之信託財產總金額。

4.原列「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別調整為「特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特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不含保管業務之附屬業務項目」增列「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任關係)」業務之承作總金額,該承作總金額以「契約金額」填報。

三、本案業經本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第三次會議通過,並自九十三年第三季起實施。

四、請依修訂後表格填報九十三年度第三季之統計數,並請按季於各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上述統計數字定期傳檔至本公會。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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