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信託業營業項目、信用評等及業務規模統計表」修訂格式如附件,自九十三年第三季起,請按修訂後之統計報表填報,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台融局(四)字第0934000307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有關財政部金融局來函指示增列相關事項如次,修改後統計表如附件二:
1.「目前開辦業務項目」下之「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區分為「委任關係」及「信託關係」二項目。
2.「信託業務項目與規模」下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另增列各帳戶之業務規模。
3.「信託業務項目與規模」下,增列「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及「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之信託財產總金額。
4.原列「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別調整為「特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特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不含保管業務之附屬業務項目」增列「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任關係)」業務之承作總金額,該承作總金額以「契約金額」填報。
三、本案業經本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第三次會議通過,並自九十三年第三季起實施。
四、請依修訂後表格填報九十三年度第三季之統計數,並請按季於各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上述統計數字定期傳檔至本公會。
各會員單位
財政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