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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資之外國債券之評等事宜,應依說明辦理。(93年6月17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31491號函)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0二)二三五七一九五九
電話:(0二)二三九三六一六一
承辦人:林淑貞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30031491號
附件:
 

主旨: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資之外國債券之評等事宜,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台央外伍字第O九三OO二八二六一號函說明四之(二)有關「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所規範投資外國債券之評等,對投資於一般債券者,係指債券本身之評等;對投資於連動式債券(Structured Notes)者,係指機構評等或債券本身之評等。

二、對於投資人已與金融機構簽約,投資於不符前揭評等規定之債券,其以單筆方式投資者,仍得按原訂契約繼續持有;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至投資人全數贖回為止。

三、前揭投資外國債券之評等規定,自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實施。

正本:

各承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副本: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保險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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