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就本會會員銀行函詢有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若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於受託管理、處分原有價證券,再行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期間,是否未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乙案復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本案係本會會員銀行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投資比例上限相關疑義,函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復函,因涉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具參考價值。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