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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就本會會員銀行函詢有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若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於受託管理、處分原有價證券,再行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期間,是否未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復函。(民國93年5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22677號函)(依民國112年7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號函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二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就本會會員銀行函詢有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若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於受託管理、處分原有價證券,再行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期間,是否未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乙案復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本案係本會會員銀行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投資比例上限相關疑義,函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復函,因涉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具參考價值。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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