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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30信託法98年12月30日修正條文。
98/12/24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亦即不得將該股票辦理出借。
98/12/24修訂後「本會會員財務業務查核與輔導之查核檢核表工作底稿」。
98/12/21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之相關規定。(98年12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63111號令,依99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69692號令廢止)
98/12/18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98/12/18修正「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98/12/18「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部分修正條文。
98/12/15釋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辦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適用信託業法第24條規定相關事宜。
98/12/11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98/12/01修正後「 年度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年度決算報告審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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