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後「 年度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年度決算報告審閱表」(如附件1),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98年8月3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278580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金管會函請本會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有關規定納入審閱表工作底稿中,以落實檢視會員遵法之情形。
三、修正後審閱表如附件1,業經本會第3屆第26次理事會會議通過在案(如附件3)。
四、鑒於已開辦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需配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修正調整之緩衝期於99年5月18日屆滿,爰本案自審閱99年度決算報告開始實施。
五、99年度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年度決算,請依旨揭審閱表法令遵循審閱項目調整決算報告內容(如財產目錄請依投資地區、投資標的等分別列示以利計算投資金額及相關比例);年度決算後填報旨揭審閱表併同決算報告函送本會。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