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0980032706號
附件:無
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亦即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辦理出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5932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函釋示:「按本會95年8月23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令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上開人員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