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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09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限制。(民國92年1月3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00022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92/01/07會員財務報告書件審閱表。
91/12/31訂定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之適用範圍。(民國91年12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65787號令)(依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930號令廢止)
91/12/23財政部來函,重申信託業應切實遵照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並將資產負債表公告。
91/12/23「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91/12/19日本「投資信託暨投資法人法」中文翻譯資料。
91/12/16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12月4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53449號函)(依民國92年10月27日臺財證四字第0920139080號廢止)
91/12/12銀行 (含信託投資公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得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該持有非屬投資有價證券,不受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91/12/10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91/11/27自92年起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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