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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9日本「投資信託暨投資法人法」中文翻譯資料。
91/12/16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12月4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53449號函)(依民國92年10月27日臺財證四字第0920139080號廢止)
91/12/12銀行 (含信託投資公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得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該持有非屬投資有價證券,不受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91/12/10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91/11/27自92年起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91/11/25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11月25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005901號函)(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3號停止適用)
91/11/22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中央銀行外匯局93.6.8台央外伍字第0930028261號函廢止)
91/11/22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
91/11/21信託財產現金不足支付信託財產應負稅捐,委託人亦拒絕墊付,是否符合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予申報公告案。
91/11/07釋示在我國境內並無董事及監察人之外國銀行,是否亦有「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之適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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