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財政部核定之「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信託業於辦理共同信託基金之約定條款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嗣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函覆本公會,略以修正範本契約條款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六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及契約附件等有關「財政部」文字,修正為「信託業法之主管機關」(如附件一)。
三、檢附修正後之「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如附件二)。
各會員單位
財政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