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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中信顧字第O九一OOO三九四五號函所檢送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其中第六條規定有誤植情形,特予更正。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五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以中信顧字第0910003945號函所檢送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其中第六條規定有誤植情形,特予更正,更正後之全部條文內容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投信投顧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中信顧字第0920000606號函辦理。

二、前揭所提中信顧字第0910003945號函,本公會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中託字第910468號函轉頒。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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