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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1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中信顧字第O九一OOO三九四五號函所檢送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其中第六條規定有誤植情形,特予更正。
92/02/10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
92/02/10為有效執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各會員機構若有發生信託業務相關之重大偶發事件時,請比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方式,於陳報主管機關同時並向本公會通報。
92/01/30有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與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稱《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相關規定」(停止適用)。
92/01/30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92/01/09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限制。(民國92年1月3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00022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92/01/07會員財務報告書件審閱表。
91/12/31訂定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之適用範圍。(民國91年12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65787號令)(依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930號令廢止)
91/12/23財政部來函,重申信託業應切實遵照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並將資產負債表公告。
91/12/23「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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