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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關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為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遵循之規定。(民國92年02月11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165號令)(依民國112年3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5501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六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函令,有關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為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時,應遵循之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165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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