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函令,有關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為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時,應遵循之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依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165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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