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
新頒/彙編:93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