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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之資產負債及信託財產目錄,其附註揭露之方式及格式。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九二○○八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之資產負債及信託財產目錄,其附註揭露之方式及格式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由本會查核輔導委員會九十二年度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會議紀錄如附件。

二、貴公司所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之資產負債及信託財產目錄,其附註揭露之方式及格式如附表一,至其他相關事項請依前項會議決議辦理,並洽請 貴公司之簽證會計師配合辦理。

正本:

各會員銀行

副本: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業務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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