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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來函,重申信託業應切實遵照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並將資產負債表公告。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中託字第九一○五一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財政部來函,重申信託業應切實遵照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並將資產負債表公告,請 查照。

說明:

檢附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四)字第0914001142號函影本乙份。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業務發展委員會、查核輔導委員會、查核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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