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財政部來函,重申信託業應切實遵照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並將資產負債表公告,請 查照。
檢附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四)字第0914001142號函影本乙份。
各會員單位
業務發展委員會、查核輔導委員會、查核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