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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與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稱《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相關規定」(停止適用)。

 

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說明

 

不再援用:依據財政部 92.10.30 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96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92年1月30日
發文文號:台財融 (四) 字第0914001234 號

全文內容: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與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稱「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指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所存放之金融機構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tandard & Poor’s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三)經Fitch, Inc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金融債券、公司債或短期票券,該金融債券之發行人及公司債或短期票券之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其信用評等以該投資標的長、短期性質區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以上所稱金融債券、公司債不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公司債)

(一)經Standard & Poor’s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三)經Fitch, Inc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參考法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90.09.25)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 3 條 (90.09.11)
相關法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 90/09/25 )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 3 條 ( 90/09/11 )
資料來源: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49 期 1384-13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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