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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9有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成立之信託,其財產運用於非屬短期票券發生之收入,於分配予受益證券受益人時應按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其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之已扣繳稅款,得由受託機構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之規定。
95/10/1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修正條文。
95/10/1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公告修正)
95/10/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16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47366號函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保管業務之銀行,就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注意須事先經該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95/10/14委託人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規定,申辦耕地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95/10/04有關以個人財產成立公益信託及社會大眾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時,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是否應納印花稅疑義。(民國95年10月4日北市稽機甲字第09561783400號函)
95/09/28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
95/09/19「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修正條文。
95/09/1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字第88772873號函、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財融字第89761221號函、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0090908056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300號令及九十四年五月九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214號令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令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5年09月18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00386206號 廢止)
95/09/18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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