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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有關「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已於2006年10月13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之函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聯絡電話: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銀局(一)字第0950047831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已於2006年10月13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內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5日調錢貳字第09500491900號函辦理。

二、按FATF於2006年10月9日至13日假加拿大溫哥華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決定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除名,惟FATF仍將持續監視緬甸之進展,並特別建議該國強化金融監理法規,包括:證券業,以及確保貴金屬、寶石交易商遵循洗錢防制相關規範。FATF於2000年及2001年所列名之23個不合作國家均已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名單。

三、檢附前揭法務部來函及FATF會員大會之會議摘要供參。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務部調查局、中央銀行(含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附件,並轉知所轄金融機構)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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