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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增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5條第6款及「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8條第1項部分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法務組李喬銘
聯絡電話:(02)2581-7288分機704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09500099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會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准予照辦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5條,增訂第6款規定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二)及「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8條第1項,增訂第18款規定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三),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5年11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48618號(詳如附件一)辦理。

正本: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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