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銀行自辦信託業務人員課程結訓資料表」匯入格式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修正後「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業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經驗準則)第16條規定,信託業可自行舉辦信託業業務人員之訓練課程。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12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18小時以上,但參加本會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二、貴 單位若依前揭規定自行辦理訓練課程,請於結訓後將相關資料函送本會,俾利本會依據經驗準則第17條規定辦理審定登錄之相關事宜。
三、「銀行自辦信託業務人員課程結訓資料表」匯入格式,亦可至本會網站下載電子檔。(網址為:http://www.trust.org.tw\會員專區\應用表格\審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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