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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備查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及受益人大會規則範本、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修正後全部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金管會95年11月2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484540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004845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及受益人大會規則範本、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修正草案一案,准予備查。

說明:

復貴會95年10月27日中託業字第950545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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