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修正後全部條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請 查照。
一、本會所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部分條文修正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3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489430號函准予備查。(如附件2)。
二、依據旨揭公約第二十條規定,本公約內容經主管機關核備並通知各會員後,視為已換簽修正公約,併此說明。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