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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00469870號函有關銀行兼營信託業務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衍締結海外顧問契約與委託下單交易契約事宜之法令適用釋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五)字第095004698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關於貴所函詢銀行兼營信託業務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衍締結海外顧問契約與委託下單交易契約事宜之法令適用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5年10月17日致本會來函。

二、所詢旨揭委託事宜,係業者依法令所為之行為,允宜視為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行為,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範之範疇。

正本:

環宇法律事務所

副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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