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所函詢銀行兼營信託業務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衍締結海外顧問契約與委託下單交易契約事宜之法令適用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所95年10月17日致本會來函。
二、所詢旨揭委託事宜,係業者依法令所為之行為,允宜視為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行為,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範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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