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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55757號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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