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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17信託業法第48條之3及第63條修正條文。
95/07/14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95/07/1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復本會建議「受託銀行得依信託契約約定,擔任保險要保人為其信託關係人投保」乙案函文。(民國95年7月13日金管保三字第09400145181號函)
95/07/11本會95年5月29日舉辦「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說明會Q&A彙整。(民國96年04月23日中信顧字第096000351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95/07/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標準令。(民國99年1月28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0300號令廢止)
95/07/0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交易」。(民國95年6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560號函)(依民國98年11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0號令停止適用)
95/07/0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頒有關擔任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就信託相關資產池之外幣資產如屬合成型擔保債務證券(Synthetic CDO)者,於發行日起每半年檢視該外幣債券資產所包含之信用連結標的之信用評等狀況,將結果通知各受益人並函報金管會。(民國95年6月2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180號函)
95/07/0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部分條文及其對照表。
95/07/03修正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部分契約書格式,延長至96年3月1日始全面正式使用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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