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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部分條文及其對照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蘇明君
02-23515299分機255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各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35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部分條文及其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5年6月2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080號令辦理(如附件)。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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