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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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1/27 | 自92年起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
| 91/11/25 | 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11月25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005901號函)(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3號停止適用) |
| 91/11/22 |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中央銀行外匯局93.6.8台央外伍字第0930028261號函廢止) |
| 91/11/22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 |
| 91/11/21 | 信託財產現金不足支付信託財產應負稅捐,委託人亦拒絕墊付,是否符合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予申報公告案。 |
| 91/11/07 | 釋示在我國境內並無董事及監察人之外國銀行,是否亦有「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之適用乙案。 |
| 91/11/06 | 「如何健全相關制度以避免債務人濫用信託脫產」會議記錄。 |
| 91/11/05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