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六條規定,信託業於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約定條款範本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本公會經依前項規定研擬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草案及其附件「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人大會規則」範本草案,報經財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函覆本公會表示原則同意,惟對於部分條文請本公會於修正後辦理(如附件)。
三、 有關各會員單位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業遵照財政部指示修正,並經提報本公會第一屆第十八次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約定條款範本已將「指定」和「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帳戶全部納入條款範本內容,未來各會員單位可依業務需要,自行參考範本訂定適用之條款內容。
五、另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故未來各會員單位,辦理本項業務而向委託人收取報酬之約定,需訂定在第一層之信託契約。
各會員單位
財政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