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以下簡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如附件,請查照。
一、本公會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審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設置、變更及合併等事宜,特訂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本公會辦理審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辦理。
二、各會員銀行於申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設置、變更及合併時,應依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之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各乙式貳份,函送本公會審查。經本公會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後,轉報財政部核准。
三、本公會依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進行之審查,將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執行,並恪遵保密義務。
各會員單位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