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在我國境內並無董事及監察人之外國銀行,是否亦有「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託字第910354號函。
二、在我國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其在台設立分行係經本部依銀行法及「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該等銀行係以分行型態在我國從事銀行業務,並無董事或監察人之設置,爰自無「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之適用。惟對於兼營信託業務之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其經理人及從事信託業務之人員,仍應具備「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相關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本部金融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