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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15中央銀行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
98/06/09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98/06/06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申報書件格式函文。
98/06/02金管會金管會函釋受託機構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4-1 條將通知各受益人之相關書表併同辦理公告,另依同條例第 19、22、26、55 及 56 條所稱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辦理之公告,得以連結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方式辦理。(民國98年6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157720號函)
98/06/02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6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124680號函有關商品(服務)或禮券涉及預收款信託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建議文字修正。
98/05/2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香港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98/05/21「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98/05/19修定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設置審查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變更審查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審查表」。(民國96年7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44610號函)
98/05/01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民國98年5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80016984號公告,依民國104年10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04861號公告停止適用)
98/04/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本會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為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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