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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

中央銀行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行健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hcchen@mail.cbc.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8002854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04Z000138S.DOC)
 

主旨: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8年6月15日以台央外柒字第0980028544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檢附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正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匯款科、資料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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