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8年6月15日以台央外柒字第0980028544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檢附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匯款科、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