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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者之範圍規定。(民國98年6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4570號 令,依98年8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290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45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授權規定1份如附件,請 查照。

正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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