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局94年9月19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1635號函,自98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一、為配合「信託業法」第4條及第18條之1規定,本行業於98年6月15日以台央外柒字第0980028544號令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刪除「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由本行另定之」規定,爰配合停止適用旨揭函示規定。
二、98年6月17日起,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
承辦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兼復98年6月1日中託業字第980490號函)、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簽證科、國際金融業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