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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部分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周光耀 
電話:(02)8968977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2475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公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正乙案,准予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復 貴會98年5月21日中託查字第0980000449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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